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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

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26)皖1322破申7号

申请人:萧县XXX纸制品有限公司,住所地安徽省萧县XXX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。

法定代表人:职务执行董事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竞,北京海晴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申请人萧县XXX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请求受理萧县XXX纸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。事实和理由:

萧县XXX纸制品有限公司(简称XXX公司)于2013年5月13日在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,注册资本100万元,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,经营范围:纸制品加工、销售。公司成立后开展纸制品加工生产经营,前期为购置厂房、生产设备形成较大规模的有担保负债;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存在短板,客户回款管控不到位,叠加市场竞争加剧,企业经营利润持续收窄,逐步出现现金流紧张;后期受市场订单萎缩影响,营业收入大幅下滑,不足以覆盖利息、人工等刚性成本,资金链最终断裂,企业被迫实质停业。

北京信业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业诚审字(2026)第F-506号审计报告显示,截至2026年6月30日"基准日",公司资产总额4320687.89元,负债总额8795912.00元,所有者权益-4475224.11元,资产负债率达203.58%;全部账面资产仅可覆盖全部债务的49.12%,账面净资产为负数;资产结构严重失衡,流动资产占比极低,资产变现能力差,公司资产构成中:货币资金388.54元,占资产总额0.0090%;存货275000元,占资产总额6.3647%;固定资产4045299.35元,占资产总额93.6263%,绝大部分资产为厂房、纸制品加工专用机器设备等非流动资产。报告期内企业已实质停业,不存在销售商品、提供劳务形成的经营性现金流入,没有新增经营收入可用于化解存量历史债务,持续经营亏损;账面应付职工薪酬390912.00元尚未支付,同时负有财产担保债务、普通到期债务。

经梳理,企业债权结构清晰:有财产担保债权460万元;职工债权390912元;无税务债权;普通破产债权3805000元。企业核心实物资产为厂房、全套纸制品加工机器设备、存货,属于生产经营性资产,实物状态保存完好,仍然具备纸制品加工生产的硬件条件。纸制品加工是服务农产品、电商商贸的基础配套制造业,国家循环经济、以纸代塑相关政策对行业形成有力支持。宿州市、萧县地方产业规划支持存量纸制品加工企业盘活、零增地技改;本地拥有成熟的原纸供应产业链,叠加本地五彩农业、毗邻吻山水果产业,区域存在稳定的中小批量纸包装代加工需求,为企业复工提供现实市场条件。

意向投资人北京惠鼎永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350万元作为企业资本金,资金纳入管理人监管账户,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不得通过减资退出,专项用于破产程序开支、职工债权清偿、设备检修及复产周转,重整资金具备方案层面保障。若实施重整,可以保留企业法人主体,职工债权可以实现100%现金清偿;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全额留债,6年分期偿还;普通债权设置现金分期清偿、自愿债转股两种路径,整体清偿效果显著高于破产清算模式,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、保住本地就业岗位,化解批量债务纠纷,维护地方社会稳定。

申请人已经结合自身资产、市场条件编制完成《重整经营方案》,确定自救式重整路径,重整执行周期6年,划分为复产爬坡期、产能稳定期、稳健盈利期三个阶段。重整后企业定位区域配套型中小纸制品加工,不盲目扩张产能,聚焦周边中小批量代加工业务,分阶段恢复生产,依靠企业未来经营净现金流分期化解存量债务。同时申请人已提交《破产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》,对重整价值、经营路径、偿债安排予以论证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、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》明确,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府院联动原则,对陷入财务困境但尚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,积极适用重整程序;发挥重整程序中止执行、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、集中统一清理债务的制度功能,保全实体企业核心生产财产,公平化解债务矛盾。

综上,申请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,但企业具备挽救价值,重整方案路径清晰、具备落地可行性。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、职工的合法权益,盘活实体生产资产,化解债务危机,挽救企业经营主体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、第七条规定,申请破产重整,恳请法院予以受理。

本院审查认为,根据申请人XXX公司提供的材料,申请人不能正常经营,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,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;申请人已联系意向投资人,编制《重整经营方案》,实施企业重整能更好切实维护企业职工、债权人及债务人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稳定,现XXX申请破产重整,符合立案受理条件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、第七条、第七十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受理申请人萧县XXX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审判长  朱元勋

审判员  吴长礼

审判员  王 芳

二〇二六年  月  日

法官助理  许 丹

书 记 员  李 茜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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